《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 2020-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41




苏州大学


苏大教〔201491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学校201428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41117日    



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条例》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设一等奖、等奖2等级。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8000成果评选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评选结果可以空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教师及其他教学相关人员近年来取得的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评选工作,坚持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选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工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教学成果2个及2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

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参与再次申请。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和《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成果简介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学校将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审。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分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通讯评审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一等奖、二等奖的备选成果;一等奖成果须参加现场答辩,会议评审将投票产生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成果。

第十条 审定通过的获奖成果应在授奖前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或纪监审办公室提出。

第十一条  学校公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个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将校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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