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 2020-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101




苏州大学


苏大教〔201653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优秀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学校2016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79日    

苏州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升我校教学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我校成果完成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8000元。

第五条  我校主持完成的江苏省级教学成果和我校主持完成及参与完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除享受相应政府部门奖励和《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奖励外,我校将根据江苏省级教学成果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江苏省级教学成果按照1:4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按照1:10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  我校主持完成的江苏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配套奖励金按成果项目授予,由我校主持完成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参与完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按照上述同等级配套奖励金的20%授予我校成果完成人;我校作为第三及以后的完成单位参与完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按照上述同等级配套奖励金的10%授予我校成果完成人。

第七条  同时获得江苏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配套奖励。

第八条  申请奖励和配套奖励的教学成果必须以“苏州大学”为署名完成单位。教学成果奖励金及配套奖励,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撤销证书、奖励和配套奖励,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大教〔201491号)同时废止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7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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